高級牌照事務督察主要負責:
- (a)管理和監督實地巡查組,執行《雜類牌照條例》(第114章)、《賭博條例》(第148章)、《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 、《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 及《卡拉OK場所條例》(第573章)管轄範圍內的執法職務或規管工作,包括實地巡查,調查非法經營的投訴,管制懷疑無牌經營的場所,搜集現場證據,進行例行巡查和突擊檢查,以及撰寫報告等;
- (b)預備和處理訴訟個案,包括搜集證據、錄取證人口供、充公文件和上庭作證等;
- (c)制訂和執行行動及調查計劃,以根據該七條法例履行執法職務和規管工作;
- (d)協助高層人員監察有關該七條法例執法事宜的公眾查詢和投訴的處理情況;及
- (e)負責日常辦公室工作,包括更新執法工作管理資訊系統的記錄以及管理執法工作的統計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