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民政事務總署設置於社區會堂及社區中心的臨時庇護中心/臨時避寒中心/夜間臨時避暑中心開放時,協助中心運作,包括登記使用者資料、派發食物、處理查詢及投訴、巡察中心,以及監督合約員工(如保安員及清潔人員)的工作等等;以及
(b) 執行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a) To assist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Home Affairs Department’s temporary shelters in Community Halls and Community Centres when activated, including registration of shelter users, distributing meals, handling enquiries and complaints, patrolling the shelter and overseeing the work of contractual staff (such as security guards and cleansing staff) etc.; and
(b) To perform other appropriate duties as assigned.
日更(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每小時69.40元
夜更(下午五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通宵更):每小時88.30元
申請人須:
(a) 完成小六或以上程度教育或具備同等學歷;
(b) 能以中文和簡單英文溝通;及
(c) 能閱讀及書寫簡單中文及英文
Applicants should:
(a) have obtained education level at Primary 6 or above, or equivalent;
(b) communicate in Chinese and simple English; and
(c) read and write simple Chinese and English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1) 獲聘者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聘用期為十二個月。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2) 續約與否須視乎獲聘者的工作表現及部門工作需要而定。
(3) 獲聘者或需於戶外及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工作,包括在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4) 獲聘者須通宵及輪班工作。
(5) 獲聘者須於收到部門通知後1.5小時內到達工作地點(香港島南區)當值。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 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
https://www.csb.gov.hk 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聯絡地址。
(1) 申請表格 [G.F.340 (Rev. 7/2023)] 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 (http://www.csb.gov.hk) 下載。
(2) 申請人請盡量於申請表格G.F.340 (Rev.7/2023)內提供一個電郵地址,並把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及學歷證明文件的副本 (修業成績表/文憑/證書/其他證明文件等) 於2024年9月6日下午5時正或之前 郵寄或親身 送至香港仔海傍道3號逸港居一樓南區民政事務處。請在信封面註明申請職位。
如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視作申請日期。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以免申請未能送達下述地址。郵資不足的郵件,一律會由香港郵政處理。如親身遞交,請於截止申請日當天下午五時前送達下述地址。
(3) 申請書如逾期遞交、資料不全或沒有夾附相關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獲考慮。
(4) 如獲邀參加面試,申請人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十二星期內接到通知(以電郵方式)。求職者參加面試時,須帶備以下文件︰
(i)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正本);
(ii) 學歷證明文件 (正本);
(iii) 過往及現時的工作證明 (正本及副本);及
(iv) 一張彩色近照。
(5) 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能視作經已落選。如遇到申請人數眾多或其他特殊情況以致需較長時間處理申請,申請人或會較遲接獲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