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電工)主要負責修理和保養政府船隻上的電氣系統和設備。
[註: 或須(i)執行緊急職務/輪班當值,以及在偏遠地區或惡劣環境下進行戶外工作;(ii)在水警前線基地和政府船隻上工作;以及須穿著制服和防護衣物。]
An Artisan (Electrician) is mainly deployed on repairing and maintaining electrical systems and appliances on government vessels.
[Remarks: May be required to (i) perform emergency/shift duties and work outdoor in remote areas or during rigorous conditions; (ii) work in Marine Police Forward Bases and on board government vessels; and will be required to wear uniform and protective clothing.]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 (i) 完成電機工程的認可學徒訓練或其他認可訓練課程;或
(ii) 具有最少四年電機工程的經驗;
(b) 持有有效的機電工程署署長簽發的A級電力工程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
(c) 小六畢業或同等學歷;
(d) 中、英文語文能力達小六程度;
(e) 在適當程度的技能測驗取得及格成績;以及
(f)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
Candidates should:
(a) (i) have completed an approved apprenticeship or other approved course of training in electrical engineering;
or (ii) have at least four years’ experience in electrical engineering;
(b) have valid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as Electrical Worker for Grade A Electrical Work issued by Director of Electrical & Mechanical Services;
(c) have completed Primary 6 education, or equivalent;
(d) have attained a level of proficiency in Chi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equivalent to Primary 6 standard;
(e) be able to pass a trade test at the appropriate level; and
(f) a pass result in the Basic Law and National Security Law Test.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申請人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www.csb.gov.hk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i) 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持有有關學歷的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聯絡地址。
(j) 本欄內的公務員職位空缺資料,也可於互聯網上的香港政府一站通內閱覽,網址如下:http://www.gov.hk。
(k)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表格(G.F.340[(7/202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 下載。
[註: 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 340 (7/2023修訂版)已在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正式生效。申請人如投考在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或之後展開招聘的政府職位,必須以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7/2023修訂版)遞交申請。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3/2013修訂版)),招聘部門/職系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7/2023修訂版),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G.F. 340(7/2023修訂版)。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 340 (7/2023修訂版),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以親身或郵寄方式遞交的申請書,連同下文所述的證明文件,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述聯絡地址(信封上的最後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信封面須註明「申請技工(電工)職位」。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處,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在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前把下文所述的所需的證明文件副本郵寄至下述聯絡地址,並在信封及各證明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申請人若非使用指定的申請表格、以傳真或電郵遞交申請表格、逾期遞交、資料不全或未能提供所需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申請人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a)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載有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成績的證書和修業成績表);
(b) 技術資格的證書副本;
(c) 印有工作性質或職位名稱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
(d) 有效的機電工程署署長簽發的A級電力工程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副本;及
(e)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的及格成績副本(如有)。
申請人請盡量於申請書內提供一個電郵地址。獲選參加技能測驗的申請人,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到通知(以電郵或郵寄方式)。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技能測驗,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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