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
(a) 具備可接受但一般不獲香港護士管理局或香港助產士管理局認可的護理或助產士資格;
(b) 具備相當於中三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及能操流利粵語及簡單英語;以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
[註: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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