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協助多層大廈現有之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增進對環境問題及公共事務之興趣,以及組織該等委員會與法團之會員,成立幹練之社團小組,從事社區工作;
(二) 在各類多層大廈,鄉村或團體協助成立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
(三) 鼓勵及協助多層大廈之互助委員會成立多層業主立案法團等永久性團體;
(四) 依照民政事務處職員之指示,保存完備之工作紀錄;
(五) 協助互助委員會之註冊事宜;
(六) 在有需要時,協助民政事務處職員解決有關樓宇管理之問題;
(七) 依照民政事務專員/民政事務助理專員之指示,鼓勵市民參與撲滅罪行運動,清潔香港運動及其他運動;
(八) 在有需要時,協助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九) 轉達市民之意見及反應;
(十) 協助推行社區中心及社區會堂之活動及其管理工作;及
(十一) 處理任何其他指定之適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