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醫 藥 助 理 主 要 負 責 –
( a ) 執 行 中 藥 商 發 牌 及 中 成 藥 註 冊 職 務 ;
( b ) 執 行 中 藥 不 良 藥 物 反 應 監 察 、 中 藥 中 毒 事 故 調 查 及 相 關 職 務 ;
( c ) 監 察 持 牌 中 藥 商 、 中 藥 產 品 及 相 關 工 作 ;
( d ) 執 行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的 進 出 口 管 制 及 相 關 工 作 ;
( e ) 執 行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鑑 別 職 務 ;
( f ) 就 中 藥 商 發 牌 及 中 成 藥 註 冊 方 面 回 答 市 民 的 查 詢 ; 及
( g ) 協 助 執 行 高 級 人 員 指 派 的 其 他 工 作 。
( 註 : 可 能 須 輪 班 及 不 定 時 工 作 。 )
A Chinese Medicine Assistant is mainly responsible for –
(a) performing the duties of licensing of Chinese medicines traders and registration of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
(b) performing adverse drug reaction monitoring on Chinese medicines, investig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s poisoning cases and related duties;
(c) monitoring licensed Chinese medicines traders, Chinese medicines products and related work;
(d) performing import and export control of Chinese herbal medicines and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 and related work;
(e) performing the duties of identification of Chinese herbal medicines and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
(f) answering public enquiries related to licensing of Chinese medicines traders and registration of 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 and
(g) assisting in performing other work assigned by senior officers.
[ Remark : May be required to work shift and irregular hours. ]
月 薪 港 幣 16,850 元 另 加 約 滿 酬 金
( a ) 如 受 聘 人 在 合 約 期 內 工 作 表 現 和 行 為 良 好 , 則 在 合 約 圓 滿 結 束 後 可 獲 約 滿 酬 金 。 該 筆 酬 金 , 連 同 政 府 按 照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 第 485 章 ) 的 規 定 為 受 聘 人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所 作 的 供 款 , 會 相 等 於 合 約 期 所 得 底 薪 總 額 的 15 % ;
( b ) 受 聘 人 可 享 有 14 天 有 薪 年 假 及 其 他 《 僱 傭 條 例 》 規 定 而 又 適 用 的福 利 , 例 如 休 息 日 、 法 定 假 期 ( 或 代 替 假 日 ) 、 產 假 及 疾 病 津 貼 。
申 請 人 須
(a ) 持 有 香 港中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歷 ;
( b ) 在 取 得 上 述 學 歷 後 , 有 一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
( c )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等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 或 同 等 成 績 ( 註 (1) 及 (2) ) ; 及
( d )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
A candidate should
(a) have a Hong Kong bachelor degree in Chinese Medicine, or equivalent;
(b) preferably have one year's relevant post-qualification working experience;
(c) have Chinese Language and English Language at ‘Level 2’ or above in the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or the 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HKCEE), or equivalent (Notes (1) & (2)); and
(d) be able to speak fluent Cantonese.
( 1 ) 過 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C 級 及 E 級 的 成 績 , 會 分 別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以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第 3 等 級 和 第 2 等 級 的 成 績 。
( 2 ) 過 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 C 級 及 E 級 的 成 績 , 會 分 別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以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3 等 級 和 第 2 等 級 的 成 績 。 )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將 按 為 期 12 個 月 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聘 任 ; 續 約 與 否 視 乎 屆 時 本 部 門 的 服 務 需 要 及 受 聘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而 定 。
(a)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b)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僱 主 , 政 府 致 力 消 除 在 就 業 方 面 的 歧視 。 所 有 符 合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 不 論 其 殘 疾 、 性 別 、 婚 姻 狀 況 、 懷 孕 、 年 齡 、 家 庭 崗 位 、 性 傾 向 和 種 族 , 均 可 申 請 本 欄 內 的 職 位 。
(c) 非 公 務 員 職 位 並 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 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 , 將 不 會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 獲 聘 的 應 徵 者 並 非 公 務 員 , 並 不 會 享 有 獲 調 派 、 晉 升 或 轉 職 至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資 格 。
(d) 入 職 薪 酬 、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
(e)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 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 在 此 情 況 下 ,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招 聘 考 試 ╱ 面 試 。
(f) 政 府 的 政 策 ,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 毋 須 再 經 篩 選 ,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筆 試 。
(g)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 。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郵 寄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及 證 書 副 本 到 所 列 查 詢 地 址 。
(h)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 ,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 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人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 GF 340 ( 3/2013修 訂 版 ) ] , 亦 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http://www.csb.gov.hk)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
中 醫 藥 助 理 的 申 請 日 期 為 2013 年 7 月 19 日 至 8 月 2 日 。 申 請 人 須於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書 上 詳 細 說 明 其 有 關 的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的 工 作性 質 , 並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或 之 前 , 送 交 或 郵 寄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書連 同 有 關 可 證 明 其 達 到 所 需 學 術 成 績 及 工 作 經 驗 的 文 件 證 明 副 本 (例 如 成 績 單 、 修 業 證 書 等) , 以 及 個 人 履 歷 , 至 所 列 查 詢 地 址 , 並 請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中 醫 藥 助 理 職 位」 。 申 請 人 亦 可透 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http://www.csb.gov.hk) 作 網 上 申 請 。 申 請 人 如 在 網 上 遞 交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書 , 必 須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一星 期 內 把 有 關 文 件 的 副 本 送 交 所 列 查 詢 地 址 , 及 在 信 封 面 和 文件 副 本 的 每 一 頁 上 註 明 網 上 申 請 編 號 。 請 勿 提 交 有 關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書 的 正 本 。
申 請 人 如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六 至 八 個星 期 內 接 到 通 知 。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 有 關 上 述 空 缺 的 資 料 , 可 按 該 項 職 位 所 列 電 話 查 詢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8 樓 1807 室 衞 生 署 聘 任 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