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包括:
- (a)協助家務管理及行政工作;包括編排及監督初級家務員的工作;
- (b)安排及打點宴會場地佈置及餐飲工作;
- (c)提供私人起居及家居服務;
- (d)接待賓客,接聽電話;以及
- (e)安排保養、點算、修補、更換家居用品(包括盛器和餐具)及室內陳設,以及備存家居用品的記錄。
(註一:三級家務員須(a)超時及不定時工作,包括在晚間、周六、周日及公眾假期工作;(b)在宿舍住宿;(c)穿著制服;以及(d)奉派香港禮賓府、粉嶺別墅和其他地方工作。
註二: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應徵者,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應徵者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