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如獲錄用,會獲調派至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工程處,監督房屋工程組的工作,以便︰-
- (1)就解決有關房屋用地工程項目的配合問題,諮詢和協調各局、部門及其他持份者;
- (2)執行高級人員所制訂有關房屋發展工程項目的策略及政策;
- (3)就獲委派負責的工程項目實施有效監控;
- (4)監督法定及行政程序的實施情況,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所載程序、公眾諮詢、根據各有關條例刋憲、尋求撥款、財政監管及預測、委聘顧問、工程合約招標及合約管理;
- (5)批出、管理、施行和監察房屋用地工程項目的顧問服務及建造合約;
- (6)主持及/或出席會議,確保順利完成研究和工程合約;以及
- (7)執行獲高級人員委派的任何其他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