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執行下列綱領範圍的臨牀及非臨牀職責:
(a) 法定職責;
(b) 預防疾病;
(c) 促進健康;
(d) 醫療護理;及
(e) 康復服務。
(備註:獲取錄的申請人可能須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輪班工作及執行隨時候召職務。)
Mainly deployed on clinical and non-clinical duties in the following programme areas:
(a) statutory functions;
(b) disease prevention;
(c) health promotion;
(d) curative care; and
(e) rehabilitation.
(Remarks: Selected candidates may be required to work shifts outside normal working hours and perform on-call duties.)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可在香港註冊的醫科資格;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參閱註(4)及(5)〕;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備註:未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者,亦可提交申請。不過,有關申請人須在綜合招聘考試中取得所需成績,才會獲考慮受聘。)
Candidates should have
(a) a medical qualification registrable in Hong Kong under the Medical Registration Ordinance, Cap. 161; and
(b) met the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of Level 1 or above results in the two language papers (Use of Chinese and Use of English) in the Common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CRE), or equivalent (See Notes (4)&(5)); and be able to speak fluent Cantonese and English.
(Remarks: Applicants without the requisite CRE results, or equivalent, but have met the other entry requirements may also apply. However, they will only be considered for appointment subject to their obtaining of the requisite results in the CRE.)
(1) 完成相關專科/附屬專科所需的醫院專業培訓的申請人可獲優先考慮。
(2) 視乎當時的情況,持有以上相關專科/附屬專科的工作經驗的申請人,或會獲考慮給予增薪點。
(3) 現時任職醫生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4)(a)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c)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或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d)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5)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6) 獲取錄的申請人需完成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下所屬專科學院要求的專科/附屬專科基礎培訓及通過所有與基礎培訓有關的考試,方可獲被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有關申請人會被安排接受有關基礎培訓﹝包括派駐醫院的培訓﹞。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並須在三年試用期內完成專科基礎培訓和通過所有有關考試﹝參閱註(6)﹞。通過試用關限者,或可因應完成專科基礎培訓的進度,獲當局考慮按當時適用的合約條款或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所列查詢地址。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人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申請表格[G.F.340 (3/2013修訂版)],亦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表格。
醫生[衞生]職位的申請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30日。申請人須於申請書內詳述相關工作經驗、學歷、專科訓練的完成進度,以及註明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61章)的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編號。並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把已填妥的政府職位申請書連同個人履歷及相關專業證書副本,送交所列查詢地址,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申請醫生[衞生]職位」。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表格,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將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所列查詢地址。請於信封上及每一頁有關的文件上清楚寫上其網上申請編號。請勿提交修業成績或證書的正本。
申請人如以郵遞方式提交申請,請在投寄前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的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以避免申請未能成功遞交。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會由香港郵政安排退回或銷毀。申請人請盡量在申請表格上提供電郵地址。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及╱或筆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及╱或筆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有關上述空缺的資料,可按該項職位所列電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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