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表格[G.F. 340 (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交下列查詢地址(如以郵遞方式提交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所示者為準。申請人請在投寄前確保郵件已貼上足夠郵資,以免申請未能成功遞交。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會由香港郵政安排退回或銷毀。)。在截止申請日期後收到的申請書將不獲受理。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的申請書、或是並非以指定的表格遞交的申請,以及未有完整填妥的申請書均將不獲受理。 申請人必須將修業成績副本、證書副本及工作證明副本夾附申請書一併遞交,否則申請書將不獲受理。請勿提交修業成績/證書/工作證明的正本。
申請人或須參加面試/筆試。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筆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六至八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筆試,其申請則可視作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