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主任(弦樂)的主要職責為- <br>
- (a)教授器樂訓練班,聯絡學員家長,統籌教材,就課程、教學大綱及訓練計劃提出建議,以及執行其他訓練相關的行政職務; <br>
- (b)協助籌組器樂訓練班及暑期音樂營的學員招募委員會、樂團/樂隊試音遴選委員會及內部評核委員會,並擔任該等委員的主席/成員; <br>
- (c)擔任導師樂團/合奏團/音樂會的指揮/演奏員,並協助籌劃音樂會的內容; <br>
- (d)擔任高級樂團/樂隊的指揮,協助準備訓練曲目,籌組表演,製備樂曲簡介及其他與樂團/樂隊演出有關的印刷資料;協助督導初級及中級樂團/樂隊的策劃、訓練及表演事宜;以及統領學員音樂會及聯合音樂會的彩排; <br>
- (e)協助策劃和統籌音樂事務處舉的各項音樂活動; <br>
- (f)管理和督導助理音樂主任及兼職導師/演奏員的工作,進行視學,並撰寫視學報告; <br>
- (g)協助盤點和採購樂器,並處理樂器的保養和維修事宜;以及 <br>
- (h)協助處理弦樂組的行政及管理工作。 <br>(註:或須不定時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