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br> <br>申請人必須於申請表格上詳細列明其於截止申請日期前獲取的學歷和工作經驗(如適用),包括其就業的確實開始和結束日期。以親身或郵寄方式遞交的申請表格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連同(i)所有其學歷的正式證書和修業成績表副本;和(ii)所有註明其僱用期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送達下述查詢地址。信封面須註明申請的職位名稱。如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申請日期以信封上郵戳所示日期為準。 <br> <br>申請如逾期遞交或資料不全,或未妥爲簽署,或並非使用指定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或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或沒有提交所需證明文件副本,或所需證明文件副本在截止申請日期之後才收到,或所遞交的證明文件不足,有關申請將不獲受理。請注意,任何形式的聲明均不會被接納。 <br> <br>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視為申請日期及/或遞交證明文件的日期。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請在投寄前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的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局,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br> <br>申請人請盡量於申請表格內提供一個電郵地址。申請人如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八星期內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