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擬備政府法例的擬稿(中、英文文本);在草擬及立法過程中研究有關法律;擬備會議紀錄;協助擬備在立法程序中所需的文件;執行不時指派的其他職務。
To assist in the preparation of drafts of Government legislatio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To conduct legal research in the drafting and legislative processes; To prepare notes of meetings; To assist in the preparation of various papers required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To perform any other duties that may be assigned from time to time.
(a)受 聘人如完成合約聘用期,且表現令律政司滿意,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等於合約期內所得底薪總額的15%。
(b) 受聘人可享有每年14日有薪年假,以及按合約條款規定的有薪病假、產假或侍產假(如適用)。
申請人須 ——
(a) 持有本港大學頒授的法學士或法律博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b) 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試卷取得第2級成績,在中文運用試卷取得第1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
申請人如具有擬備法律文件(或在技術層面或複雜程度近似法律文件的文件)的經驗,會有較大機會獲取錄。
(備註:申請人須在筆試中考獲及格成績。)
Candidates should –
(a) have a Bachelor in Laws or Juris Doctor degree from a Hong Kong university, or equivalent; and
(b) have attained a Level 2 result in the Use of English paper and a Level 1 result in the Use of Chinese paper in the Common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or equivalent Notes.
Experience in preparing legal documents or documents of similar technicality or complexity would be an advantage.
(Remarks: Candidates will be required to pass a written test)
(a) 下列成績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第2級成績:
(i)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的成績;
(ii)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
(iii) 截止申請日期前2年內,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
(b) 下列成績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第1級成績:
(i)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的成績;
(ii)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科﹑中國語言文學科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聘用期為12個月。合約屆滿後,是否獲續聘,須視乎屆時律政司的服務需要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現而定。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d) 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律政司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筆試/面試。(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無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筆試/面試。有關申請人須遞交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地址。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 (h) 本廣告所載資料,也可於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http://www.gov.hk)閱覽。
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3/2013修訂版)],連同一份詳盡的履歷,送交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3樓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行政組(查詢電話:3918 4546)。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的網頁(http://www.csb.gov.hk)下載。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 (a) 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b) 法學士、法律博士學位或其他法律專業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c) 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如適用);(d) 就業記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資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申請將不獲受理。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申請人請盡量於申請書內提供電郵地址。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司,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以傳真、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申請人可能需要參加筆試/面試。申請人如獲邀參加筆試/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6至8個星期內接到通知。申請人如沒有獲邀參加筆試/面試,可視作已經落選。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3樓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行政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