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教練的主要職責為-
- (a)給予政府人員各類政府車輛的基本及高級駕駛訓練;
- (b)進行各種政府車輛的駕駛考試;
- (c)在招聘司機職系人員時進行技能測試;
- (d)協助政府車輛事務主任為政府人員籌劃和舉辦各類政府車輛的駕駛訓練課程;
- (e)與其他政府部門聯絡,商討有關人員的培訓及考試排期事宜;
- (f)保存培訓及考試記錄;以及
- (g)收集及保存政府車輛的運作及日常維修的資料。 駕駛教練可能需要執行戶外職務、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以及接受培訓,以取得在受聘時尚未持有的駕駛特別用途車輛許可證。
駕駛教練的主要職責為-
A Driving Instructor is mainly deployed on –
申請人必須-
Candidates should have –
(一) 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二) 申請人須接受駕駛及講授駕駛課程技巧的測試。 (三)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四)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