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政府牙科診所提供牙科服務,包括於特定時段為市民提供緊急牙科服務。
(b)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 156 章)巡查牙科處所,並就調查非法經營牙科服務提供專家意見,包括協助香港警務處突擊搜查涉嫌非法經營牙科服務的處所。
(備註:(1) 成功的申請人會被安排於政府牙科診所提供牙科服務或於牙科規管及執法辦公室執行巡查工作及就調查提供專家意見。
(2) 政府牙科診所的診症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7時45分至晚上9時30分。獲調派到政府牙科診所工作的成功申請人,將被安排於牙科診症時間內的適當時段工作,並須每星期至少工作兩節,每節約為四小時。他們亦須於工作時穿着制服。)
(a) Provision of dental services at Government Dental Clinics, including the emergency dental services to the public in designated sessions.
(b) Conduct inspections on dental premises pursuant to the Dentist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Cap. 156) and provide expert advice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illegal dental practices, including assisting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in the raids on suspected illegal dental practices.
(Remarks: (1) Successful candidates will be arranged to work in Government Dental Clinics to provide dental services or in Dental Regulatory and Law Enforcement Office to conduct inspections and provide expert advice on investigations.
(2) The operating hours of the Government Dental Clinics fall between 7:45 a.m. and 9:30 p.m. and from Monday to Friday. Successful candidates arranged to work in Government Dental Clinics will be assigned to work appropriate time slots during the operating hours. They will be required to work for at least two sessions per week and each session is about four hours. They are also required to wear uniform whilst on duty.)
時薪港幣406至533元(入職薪金視乎工作經驗而定)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按適當情況,受聘人可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期(或代替假日)、有薪年假、產假/侍產假和疾病津貼。
申請人必須-
(a) 已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的規定在香港註冊;
(b) 持有由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簽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及
(c) 具備良好中英文口語及書寫能力。
Candidates should have -
(a) been registered in Hong Kong under the Dentist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Cap. 156);
(b) a valid practising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Dental Council of Hong Kong; and
(c) a good command of spoken and written Chinese and English.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 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s://www.csb.gov.hk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聯絡地址。
獲取錄者將按為期12個月之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續約與否視乎屆時本部門的服務需要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現而定。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 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s://www.csb.gov.hk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聯絡地址。
申請表格[G.F.340 (Rev. 7/2023)]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s://www.csb.gov.hk)下載。
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已在202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申請人如投考在2023年7月26日或之後展開招聘的政府職位,必須以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遞交申請。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3/2013)),招聘部門/職系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G.F. 340(Rev. 7/2023)。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內詳列有關的學歷/專業資格及工作經驗,並將修業成績表副本、證書副本及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夾附已填妥的申請表格一併遞交或郵寄至所列的聯絡地址。請在信封上註明「申請兼職合約牙科醫生(牙科全科)職位」。為避免郵件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署,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s://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以傳真、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請勿提交有關成績單/修業證書的正本。
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表格,必須於後一星期內把有關文件的副本送所列聯絡地址,信封面須註明申請的職位名稱及網上申請編號,並在各證明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本署收到申請表格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獲通知(以電郵或郵寄方式)。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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