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工人(水喉匠) 主要負責協助技工進行水管工程,包括︰
(a) 安裝/拆除管道;
(b) 維修/保養水缸、衞生系統、水龍頭、供水系統和沖廁設備;以及
(c) 就渠管淤塞或阻塞、集水溝氣隔、廁格和污水渠等進行小型維修。
[註:
(1) 每周的淨工作時數為45小時(不包括用膳時間);
(2) 可能須(i)穿着制服;(ii)不定時工作;以及
(3) 一級工人須視乎需要,接受調職安排,以填補其他決策局/部門內同一職系的職位空缺,並執行不同種類的職務。]
A Workman I (Plumber) is mainly deployed to assist Artisans in carrying out plumbing work, including –
(a) installing/disconnecting pipe-lines;
(b) repairing/maintaining water tanks, sanitary system, water taps, water supply system and flushing equipment; and
(c) carrying out minor repairs to choking and clogging of drainage, gully-traps, water closet compartments, sewage drains, etc.
(Note:
(a) required to work 45 hours net per week (excluding meal break);
(b) may be required to (i) wear uniform; (ii) work irregular hours; and
(c) Workmen I are subject to posting to fill vacancies and carry out different duties in the same grade in other bureaux/departments when the need arises.)
申請人必須:
(a) 具備水管工程實務知識,以及最少18個月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b) 具備從事熔焊工作的經驗;
(c) 能以粵語/中文和簡單英文溝通、閱讀簡單中文和簡單英文,並能書寫簡單中文或簡單英文;以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Candidates should
(a) have some practical knowledge of and a minimum of 18 months’ experience in plumbing work;
(b) have experience in welding work;
(c) be able to communicate in Cantonese/ Chinese and simple English; read simple Chinese and simple English; and write simple Chinese or simple English; and
(d) have a pass result in the Basic Law and National Security Law Test.
(1) 申請人須通過技能測驗。
(2)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www.csb.gov.hk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聯絡地址。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 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申請書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 已在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正式生效。申請人如投考在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或之後展開招聘的政府職位,必須以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 遞交申請。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3/2013)],招聘部門/職系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G.F. 340 (Rev. 7/2023)。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上詳細列明其學歷、技能及工作經驗。已填妥的申請書,連同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須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或之前以郵寄方式送達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5樓文職聘用組。信封面須註明申請的職位名稱。
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處,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信封上的香港郵戳日期將被視作申請日期及/或遞交證明文件的日期。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在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或之前把所需的證明文件副本郵寄至下列聯絡地址,並在信封及各證明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申請書如逾期遞交、或資料不全、或並非使用指定申請書,或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或没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在上述日期之後才收到,或所遞交的證明文件不足,有關申請概不受理。
申請人如獲邀參加技能測試/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十四至十六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遇到申請眾多等情況,可能需時稍長。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技能測試/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5樓文職聘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