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a) 擬備結構設計圖、圖則、細節、時間表、計算資料和規格,及/或監管顧問公司進行上述工作;監督工程以及管理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轄下的拆卸工程合約、地基工程合約及建築合約;(b) 為房委會的拆卸工程合約、地基工程合約及建築合約擔任駐工地工程師,並監管工地安全和工程質素;(c) 就房委會轄下建築物的結構,提供維修和保養的意見;(d) 管理結構工程事宜,以及履行由《建築物條例》和有關法例衍生的相關屋宇監管職能和提供相關緊急服務。一般工作包括審查結構圖則建議書和執行相關職責,例如批核和簽發施工同意書、巡視工地、見證工地測試等;以及(e) 監督技術支援人員和工地員工的工作。
A Structural Engineer is mainly deployed on (a) preparing, and / or managing consultants on, structural design, drawings, details, schedules, calculations and specifications, supervising the works and administering contracts for demolition, foundation and building projects under the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s purview; (b) acting as Resident Engineer for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s demolition, foundation and building contracts, and monitoring safety and quality of works carried out on building sites; (c) advising on the maintenance to the structures of buildings under the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s purview; (d) administration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and other related aspects of building control functions with associated emergency service duties arising from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and allied legislations. The typical types of work include examining structural plan proposals and to carry out any related actions such as the issue of approval and consent for commencement of works, related site inspections, witnessing of related site testing, etc; and (e) supervising the work of supporting technical and site staff.
申請人必須(a)為1975年12月5日以後選出的香港工程師學會(結構或土木界別)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請參閱註(2)];(b)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取得及格成績;(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請參閱註(4)];以及(d)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5)]。
Candidates should have (a) a Corporate Membership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 (Structural or Civil Discipline) elected after 5 December 1975, or equivalent [See Note (2)]; (b) a pass result in the Aptitude Test in the Common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CRE); (c) met the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 of ‘Level 1’ results in the two language papers (Use of Chinese and Use of English) in the CRE, or equivalent [See Note (4)]; and (d) a pass result in the Basic Law and National Security Law Test (BLNST) [see Note (5)].
(1) 申請人所有資歷及工作經驗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
(2)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G.F.340(Rev. 7/2023)) A部的「專業資格」清楚列明其取得會員資格的所屬界別。持有土木界別資格的申請人,需具備結構工程設計和相關作業的經驗。
(3) 申請人若具備香港註冊專業工程師(結構)的資格,可獲優先考慮。請於申請表格(G.F.340(Rev. 7/2023)) A部的「專業資格」填寫此資格詳情。
(4) 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或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5)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www.csb.gov.hk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聯絡地址。
(j) 本欄內的公務員職位空缺資料,也可於互聯網上的香港政府一站通(http://www.gov.hk) 和房屋署網站(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內閱覽。
(k)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表格(G.F.340(Rev. 7/2023))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340 (Rev. 7/2023)已在202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申請人必須以新版本的申請書G.F.340 (Rev. 7/2023)遞交申請。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340 (Rev. 3/2013)),本署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新版本的申請書G.F.340 (Rev. 7/2023),並在七日內提交已填妥的G.F.340 (Rev. 7/2023)。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340 (Rev. 7/2023),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一)學歷及專業資格包括香港註冊專業工程師(結構)的證書、成績單副本;(二)綜合招聘考試成績通知書的副本;以及(三)工作證明(應盡可能載列曾擔任的工作崗位、職能、職責及服務年期等資料),須於2024年12月20日或之前送達房屋署委任分組(見下述聯絡地址)。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結構工程師職位」。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署,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2024年12月27日或之前把(一)學歷及專業資格包括香港註冊專業工程師(結構)的證書、成績單副本;(二)綜合招聘考試成績通知書的副本;以及(三)工作證明(應盡可能載列曾擔任的工作崗位、職能、職責及服務年期等資料)寄交下述聯絡地址,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申請人如遲交、未填妥申請表格、以傳真或電郵遞交申請、未能在申請表格提供申請本職位所需的資料及證明文件、或所填寫的資料未能清楚顯示申請人符合本職位所規定的入職條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申請人請盡量在申請表格上提供電郵地址。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到通知(以電郵或郵寄方式)。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房屋委員會總部第二座3樓房屋署委任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