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的主要職責為:
- (a)農業分署:
- (i)進行一般有關作物生產的田間工作,即整地、植樹或播種、灌溉、除草、施除害劑、施肥及收割等;
- (ii)進行一般有關水耕蔬菜生產的工作,即種植準備工作、栽培、收割、包裝和清潔生產場所;
- (iii)操作農業機械,例如旋耕機、割草機、機動噴水車及其他設備;以及進行小型的保養和修理工作;
- (iv)繁殖及護理蔬菜菜苗及/或果樹,以作生產及研究用途;以及
- (v)按照試驗及發展的要求,在田間進行特殊耕作。
- (b)檢驗及檢疫分署:
- (i)執行須具飼養禽畜專門技能的農場工作;
- (ii)協助整體調製禽畜飼料的工作、保養飼料貯藏室或在田間進行試驗耕作工作;
- (iii)護理、餵飼、處理和管束野生動物和其他動物;
- (iv)設計、建造和維修動物管理中心的設施及設備;
- (v)調查有關動物的個案和捕捉動物;以及
- (vi)協助有關動物、禽鳥、植物及其製成品的執法及檢查工作。
- (c)郊野公園分署:
- (i)監督郊野公園設施的建造及保養工作、執行需特殊技能的建造及保養/維修工作;
- (ii)帶領郊野公園的清潔隊;
- (iii)協助監察潔淨相關的工作及維持郊野公園的清潔;
- (iv)撲滅山火;
- (v)繁殖與栽種植物和收集種子;
- (vi)種植及護理樹木與植林區、進行植被管理工作;
- (vii)操作建築機械及設備;以及
- (viii)按設施發展的需求進行實地工作。
- (d)漁業及海洋護理分署:
- (I)漁業:
- (i)製造、保養和維修有關捕魚和養魚的器具和設備;
- (ii)執行魚類養殖工作,包括監督魚糧調配和魚類餵飼;
- (iii)操作、保養和維修魚類養殖機械和設備;
- (iv)進行漁業調查,包括收集水質、魚類及其他生物的樣本作科學測量和觀察;
- (v)在船隻上執行捕魚職務和其他雜務,以及巡查商業漁船和測試其器具和設備;
- (vi)協助進行執法和巡邏活動;以及
- (vii)操作和保養部門船隻。
- (II)海岸公園科:
- (i)建造、保養和維修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設施;
- (ii)操作和保養部門船隻;
- (iii)執行與監督清潔服務和保持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清潔相關的工作;
- (iv)執行捕魚和調查工作;
- (v)協助執法及巡邏工作;以及
- (vi)協助提供一般訪客服務,以推廣海洋護理工作。
或須在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工作;不定時工作及/或輪班工作;以及在惡劣天氣或颱風期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