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
(a) 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登記證明書(第I部);
(b) 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
(c) 具備相當於中四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並能操流利粤語及簡單
英語;以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
(註: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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