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海事督察的主要職責為:
- (a)處理香港水域本地船隻發牌方面的職能和出入口手續;
- (b)巡邏及調控香港水域內的船舶交通;
- (c)管理避風塘、公眾貨物裝卸區、碼頭、繫泊區、客運碼頭和控制污染;
- (d)駐守海上救援協調中心及於需要時駐守其他分站;以及
- (e)督導屬下人員。
註:(i)須穿著制服;(ii)或須輪班/不定時當值及在巡邏船上工作。
二級海事督察的主要職責為:
註:(i)須穿著制服;(ii)或須輪班/不定時當值及在巡邏船上工作。
A Marine Inspector II is mainly deployed on:
Note :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註一] 或以上成績
[註二] ,或具同等學歷;或
[註三] /E級或以上成績
[註二] ,或具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
[註三] 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c)視力方面
[註四] ,能分辨白、紅、綠三種顏色和燈光,以執行海港巡邏、污染控制和船舶交通調控等職務。
Candidates should have:
(一)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二) 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三)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四) 申請人必須於入職前體格檢驗中通過視力評估及辨色測試。 (五)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