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表格[G.F. 34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詳細列明其學歷及工作經驗。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一)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載有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成績的證書和修業成績表副本);(二)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及(三)一份載有所有督導員工工作經驗的履歷表(內容須包括每項工作經驗的詳細職責說明、受聘日期、下屬人員的數目和職級),須於2016年10月6日或之前交回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的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2016年10月13日或之前把(一)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載有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成績的證書和修業成績表副本);(二)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及(三)一份載有所有督導員工工作經驗的履歷表(內容須包括每項工作經驗的詳細職責說明、受聘日期、下屬人員的數目和職級)交回下列查詢地址,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如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及/或證明文件,信封面須清楚註明「申請統計督導職位」。請在投寄前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的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以避免申請未能成功遞交。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會由香港郵政安排退回或銷毀。信封上的香港郵戳日期將被視作申請日期及/或遞交證明文件的日期。
申請如逾期遞交或資料不全,或並非使用指定申請表格,或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或沒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及履歷表,或相關證明文件副本及履歷表在上述日期之後才收到,或所遞交的證明文件不足,有關申請將不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