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小學輔導人員/學校社工在處理小學缺課個案時提供支援及意見;
(b) 協助定期檢視小學輔導人員/學校社工提交的缺課個案報告及為小學缺課個案制定介入策略及方案;
(c) 管理或協助督學監察小學缺課個案的進展及在需要時直接介入處理小學缺課個案;
(d) 轉介小學缺課個案予其他政府部門或非政府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並協助統籌這些服務;
(e) 協助督學處理在執行《教育條例》(第279章)的相關事項;
(f) 協助計劃、執行及管理為小學輔導人員/學校社工提供的培訓課程;
(g) 在有需要時以個案工作員的角色處理缺課個案,為缺課個案提供輔導服務,協助這些缺課學生重返校園;
(h) 執行其他與缺課個案相關的職務,包括處理中學缺課個案及由上級指派的工作;以及
(i) 在有需要時於非辦公時間為缺課學生及其家庭提供支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