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察(專門人員)[水警訓練學校助理訓練主任(輪機)]主要職責包括:
- (a)為輪機工作及所有輪機相關課程提供專業意見與建議,並監督屬下的警務人員和其他人員;
- (b)更新、搜羅和製作各類培訓教材、視覺教具及訓練紀錄,並擬備教案、課程綱要等,確保課程、教官及考試/評核過程的質素;
- (c)處理與其專業領域相關的人員編制文件,並向學員及其屬下人員提供所須的培訓;
- (d)統籌各分區有關使用起重機械之訓練及督導工作,並評估各分區對輪機及起重機械訓練之需要;
- (e)透過適當地監察計劃保養系統的運作及與海事處商討有關訓練、輪機及警輪與小艇等事宜,確保訓練警輪及小艇處於安全及隨時候命的狀態;
- (f)就其專業範疇及水警總區人員與客席學員(如有關的話)的培訓,與警隊其他單位、外部機構及其他政府部門聯繫;以及
- (g)執行其他所需職務,例如執行職安健措施、優化工作程序、測試設備,以及參與社區活動和海上巡遊/慶典。
要穿著制服、輪班及/或不定時工作,並可能要在香港特區境外範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