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包括:
- (a)在宴會及日常餐飲服務中負責上菜及侍酒;
- (b)按不同場合及活動配置室內陳設及餐桌布置;
- (c)負責清潔、點算、修補及更換家居陳設及用品(包括盛器和餐具);
- (d)接待賓客,接聽電話;以及
- (e)提供私人起居及家居服務,包括準備食材及烹調食物。
(註一:四級家務員須(a)超時及不定時工作,包括在晚間、周六、周日及公眾假期工作;(b)在宿舍住宿;(c)穿著制服;以及(d)奉派香港禮賓府、粉嶺別墅和其他地方工作。
註二: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應徵者,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應徵者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