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社區建立並維持有效的聯絡網絡,以傳播資料和監察社區對政府政策和計劃的反應,並進行相關的公眾諮詢工作;(2)籌辦政府推行的運動,並協助區議會舉辦社區活動;(3)協助成立互助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並為這些委員會及法團提供支援;向業主委員會及其他大廈管理組織提供意見,藉以推廣良好的大廈管理措施;(4)在發生緊急事故時,以及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擔任聯絡職務;(5)辦理宣誓和聲明;(6)協助立法會、區議會、鄉事委員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工作及選舉工作;(7)監督文書人員、社區幹事及臨時職員的工作;及(8)處理公眾提出的查詢/要求/投訴。
註:
聯絡主任須擔任緊急聯絡職務及於戶外工作,並或須於一般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以及隨時候召當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