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助理主要執行與下列一項或多項職能範圍有關的一般文書職責,其中可能涉及單一或多個範疇的職務:(a)一般辦公室支援服務;(b)人事;(c)財務及會計;(d)顧客服務;(e)發牌及註冊;(f)統計職務;(g)資訊科技支援服務;以及(h)其他部門支援服務。文書助理會被派往本港各區的政府辦事處工作,在執行職務時須應用資訊科技;以及可能須不定時或輪班工作,並穿着制服當值。
A Clerical Assistant is mainly deployed on general and basic clerical duties which may involve multi-tasks relating to one or a combination of the following functional areas: (a) general office support; (b) personnel; (c) finance and accounts; (d) customer service; (e) 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 (f) statistical duties; (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upport; and (h) other departmental support. A Clerical Assistant is subject to posting to any government offices in any districts of Hong Kong; is required to us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s in the discharge of duties; and may be required to work irregular hours or shifts and wear uniform at work.
申請人必須:
(a) 已完成中四學業,其中修讀科目應包括數學,或具備同等學歷;
(b) 具備相當於中四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註(1)-(3)];
(c) 中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15字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20字,並具備一般商業電腦軟件的應用知識[註(4)];以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5)]。
Candidates should have :
(a) completed Secondary 4 with subjects studied including Mathematics, or equivalent;
(b) attained a level of proficiency in Chinese Language and English Language equivalent to Secondary 4 standard [Notes (1) - (3)];
(c) Chinese word processing speed of 15 words per minute and English word processing speed of 20 words per minute, and knowledge in the application of common business software [Notes (4)]; and
(d) a pass result in the Basic Law and National Security Law Test [Note (5)].
(1) 就此職位的聘任而言,中四期終試、中五或以上任何一次考試的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及格或以上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獲接納為符合中四程度的中文/英文語文能力要求。中四以上的考試成績,包括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取得2級或以上的成績、國際普通中學教育文憑(IGCSE)/英國普通中學教育文憑(GCSE)/普通教育文憑(普通程度)(GCE O Level)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取得D級或以上的成績,以及毅進計劃全科畢業證書/毅進文憑/基礎文憑/基礎課程文憑,亦會獲接納。
(2) 申請人如持有較註(1)所述者更高的考試成績/學歷,例如綜合招聘考試中文/英文運用試卷成績、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制度(IELTS)學術模式考試成績或非本地學歷,在經個別審核被評為符合相關語文能力要求後,亦會獲得考慮。
(3) 為加快審核申請人的語文能力,申請人須在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中學歷下的表I - 公開考試成績,提供本地/非本地公開考試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以及在學歷下的表II - 就學詳情,提供中四或以上校內考試(視乎何者適用而定)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
(4) 申請人須提交附有完整資料及證明文件(如適用)的申請。通過初步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中文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測驗及一般商業電腦軟件(包括Microsoft Office Word 2016及Excel 2016)應用知識測驗(簡稱「技能測驗」)。
(5)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6) 申請人在申請本職位時,必須有相關學歷資格及語文能力。
(7) 申請人獲邀請參加技能測驗或遴選面試,並不表示其已符合本職位的入職條件。
(8) 由於邀請信或通知信將以電郵方式寄出,申請人須於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上提供正確的電郵地址。為免錯失任何邀請信或通知信,申請人有責任確保其電郵帳戶的設定不封鎖來自本局的電郵,以及定時檢查各收件郵箱(包括濫發郵件匣)。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申請人如獲取錄,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以發出聘書時的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日後或會有所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亦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評核。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技能測驗╱遴選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的申請人如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技能測驗╱遴選面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
(i) 申請人如申請文書助理及╱或助理文書主任職位,並且符合相關資格參加技能測驗,他╱她只須參加一次文書職系技能測驗。如申請人的技能測驗成績、學歷資格及語文能力達到所申請個別職位的要求,他╱她會獲邀請參加個別職位的遴選面試。
(j) 文書職系技能測驗及格成績在技能測驗日期起計兩年內有效。為充分運用政府資源,未能成功通過技能測驗/《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遴選面試、撤回申請或不接受聘任的申請人須於下述的暫緩申請期過後才可再次提交申請 —
(i) 未能在技能測驗或《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 在測驗或測試日期起計3個月;
(ii) 在遴選面試前撤回申請(包括不出席技能測驗或《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遴選面試) — 在撤回申請日期(如為缺席,即缺席日期)起計3個月;
(iii) 未能通過遴選面試 — 在面試日期起計12個月;以及
(iv) 在遴選面試後撤回申請或不接受聘任 — 在撤回申請或不接受聘任日期起計12個月。
申請人必須透過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遞交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a)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網站遞交網上申請(
https://www.csb.gov.hk/tc_chi/recruit/7.html);或(b)郵寄申請書到聯絡地址,並在信封面註明「申請文書助理職位」。如郵寄,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視為遞交申請書的日期。為避免延誤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印上或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局,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亦可在公務員事務局網站(
https://www.csb.gov.hk/tc_chi/recruit/application/331.html)下載。新版本的政府職位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已於202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如申請人遞交了舊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3/2013),招聘部門/職系會要求申請人重新填寫並在7日內提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的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如申請人在指定限期內未能重新遞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請書G.F. 340 (Rev. 7/2023),其申請將不獲處理。
申請書如資料不全、逾期、並非採用指定申請書或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概不受理。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申請人遞交申請時,須夾附有關當局所簽發的文憑/證書、修業成績表及列明有關課程授課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讀制、在當地院校授課/遙距授課等)的證明文件副本。為了方便進行學歷評審的工作,申請人在取得上述學歷前,如已獲取其他學歷,亦應盡可能就這些學歷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副本。在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提交申請後的一星期內,把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郵寄至聯絡地址,並在信封面及各證明文件副本每頁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如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明文件,其申請概不受理。請勿在現階段附上任何文憑/證書或其他學歷證明文件的正本。
至於本地學歷,申請人在現階段毋須遞交證明文件副本。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税務大樓37樓3701-08室
公務員事務局一般職系處招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