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社區建立並維持有效的聯絡網絡,以發布資訊、監察社區對政府政策和計劃的反應、進行相關的諮詢工作和推動居民參與地區事務;(2)配合政府的政策籌辦活動和開展地區為本的社區建設活動;(3)協助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並為其提供支援、向業主委員會及其他樓宇管理組織提供有關妥善管理樓宇的意見,以及管理香港私人大廈電腦資料庫;(4)協助處理關乎成立「地區服務及關愛隊伍」及其運作的事宜,並監察各隊伍提供地區服務的情況;(5)推行青年發展措施並舉辦有關活動,以推動青年參與地區事務和增強他們對社區的歸屬感;(6)為民政事務總署支持成立的委員會/工作小組提供秘書支援服務;(7)處理新界的鄉郊事務,包括祖堂事務、認可殯葬區管理事宜、繼承及信託個案,以及鄉郊代表選舉;(8)管理社區會堂和社區中心的設施和使用情況;(9)在發生緊急事故時(包括火災和工業意外等),以及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包括在熱帶氣旋警告、暴雨警告、水浸警告和寒冷天氣警告等生效期間),執行聯絡職務;(10)辦理宣誓和聲明;(11)協助立法會、區議會、鄉事委員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及選舉工作;(12)督導文書人員、社區幹事及短期項目主辦者/機構的工作;以及(13)處理公眾查詢/要求/投訴。
註:
聯絡主任須擔任緊急聯絡職務及於戶外工作,並或須不定時或於一般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以及隨時候召當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