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及刑事案件中,協助執行法律援助工作。以律師身分辦理訴訟工作;以及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某些民事案件中擔任出庭辯護律師。此外, 法律援助律師也會按職務所需而被派赴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
Assist in the provision of legal aid services in civil and criminal cases; perform litigation duties as performed by solicitors and act as advocates in certain civil cases in the District Court. A Legal Aid Counsel may be required to undertake duties outside Hong Kong.
申請人必須 (甲)(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 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 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一年專業經驗; (乙) 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試卷取得二級成績,在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成績,以及在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及 (丙) 操流利粵語。
Candidates should be (a)(i) solicitors admitted in a recognised jurisdiction as stipulated under Section 2A and Schedule 2 of the Legal Officers Ordinance; or (ii) barristers with one year’s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since attaining the right to full practice in a recognised jurisdiction as stipulated under Section 2A and Schedule 2 of the Legal Officers Ordinance; (b) have attained Level 2 result in the Use of English paper, Level 1 result in the Use of Chinese paper and a pass result in the Aptitude Test paper in the Common Recruitment Examination (CRE); and (c) fluent in Cantonese.
註:
(1) 有全面執業權,但在取得全面執業權後並無一年專業經驗的大律師亦可申請。如獲取錄,入職薪金會定於某個適當的薪點,較法律援助律師薪級的起薪點為低。
(2) 有辦理民事及/或刑事訴訟經驗者會獲優先考慮。申請人須另行詳述在辦理訴訟方面的經驗, 並把有關資料夾附於申請表格內。
(3) 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法律範疇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現時法律援助署並屬法律援助律師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4) 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 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 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 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 或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 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未有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在2016年10月8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的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的成績後方會獲考慮受聘。
在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即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有效。
(5)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j) 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表格[G.F.340 (Rev. 3/2013)]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已填妥的申請書,連同一份詳盡履歷須於2016年10月11日或之前送達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27樓2715室法律援助署人事部。申請人請確保已支付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會由香港郵政安排退回或銷毀。履歷最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a) 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證書副本);
(b) 法學士、法律專業共同試、法律專業證書考試、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檢定資格最後考試或其他相關學歷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
(c) 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請提供證明文件副本);
(d) 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的成績,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及基本法測試的成績(如有)(請提供證明文件副本);以及
(e) 就業記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
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的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以付足郵資的郵遞方式把履歷寄交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27樓2715室法律援助署人事部,及在信封面和履歷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如申請人未能在限期前提供所需的証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申請人請盡量在申請表格上提供電郵地址。如在截止申請日期的五個工作天後仍未收到簡覆/認收電郵,請即致電2867 3033與本署聯絡。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六至八個星期內接到通知(以電郵或郵寄方式)。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27樓2715室法律援助署人事部。